“智慧商务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
管理办法(试行)
(送审稿)
第一章 入驻条件
第一条 申请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(以下简称基地)的对象(项目主要负责人)为在校在籍高职学生(开放教育学生应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励)和毕业5年之内的高职学生。
第二条 入驻基地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品行端正,诚实守信,遵纪守法,吃苦耐劳。
第三条 入驻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。
第四条 创新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。基地重点支持发展电子信息、科技创新、文化创意、动漫设计、互联网+、家装设计等科技类、研发类和现代服务类创业项目。
第五条 参加过省级(含省级)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驻。
第二章 入驻流程
第六条 提出申请:项目主要负责人提交申请书、可行性论证、工商营业执照和优先入驻的获奖证书。
第七条 评审认定: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初核,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。
第八条 签订协议:通过评审的项目主要负责人与中心签署入驻孵化协议书,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。
第三章 考核评估
第九条 为保证孵化效果,中心对孵化项目实行定期考核评价。基本程序为:中心书面通知项目主要负责人→项目主要负责人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和自评→专家评估小组审核材料并进行现场评估→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估结果。
第十条 评估时间:项目入驻后第6个月,中心将对孵化情况进行首次评估考核。对首次评估考核合格的项目,下一次评估考核转为年度考核;对首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项目,下一次评估考核的周期仍为6个月。
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资料:创业团队人员花名册(含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学历、毕业院校、职位、履职时间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、财务月报表、发展计划、内部管理制度(包括财务、人事、营销、安全生产等)。
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结果及运用:评估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次。入驻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,直接评定为不合格:
(一)不遵守基地管理规定并屡劝不改的;
(二)在综治考评、文明高校创建、就业创业工作“一把手工程”督查等考评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;
(三)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。
第十三条 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孵化项目,中心有权终止提供相关服务,并要求该项目迁出基地。对评估为优秀的孵化项目,在政策扶持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,或给予适当的奖励。
第四章 孵化期限和扶持政策
第十四条 入驻项目孵化期限一般为2年。孵化期内免费为每个入驻项目提供20平米左右的办公场地,免收水电费、场地占用费和物业费,配备基本办公家具、网络与电话端口。
第十五条 实行开办费补贴。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项目,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元;项目主要负责人属七类人员(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、农村低保家庭学生、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、孤残学生、烈士子女、突发意外情况学生),另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000元。
第十六条 孵化期满后,若项目有意继续租用基地场地,且能为学校办公、办学或带动在校学生就业提供相应服务,可向中心提出申请。经校长办公会批准,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,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。在孵化延长期内,据实收取水电费、物业管理费和网络费,场地占用费按学校对外合作办学标准减半收取。
第五章 退出机制
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迁出。项目孵化期满2年应主动迁出,中心将在孵化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项目主要负责人。
第十八条 自愿提前迁出。在孵化期内,入驻项目自愿提前迁出的,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中心,办结入驻期间相关事宜后方可迁出。
第十九条 责令退出。项目出现违法经营、入驻后3个月未能正常经营、连续两次被考评为“不合格”、项目转让致使创业主体不符合入驻条件等情形之一的,由中心责令其限期(不超过10日)退出基地。
第二十条 超期留驻或不按期退出的项目,不再享受孵化优惠政策,并按入驻孵化协议承担违约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